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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希尔体育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0/10/30 来源:本站 浏览量: 发布人:科技职业学院信息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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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威廉希尔中文网站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7〕107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渝教财〔2007〕48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教财〔2008〕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威廉希尔中文网站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威廉希尔中文网站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名额,以市财政局、市教委下达的名额为准。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和重庆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主要资助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第七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1.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学习成绩优良,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学生学习成绩优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也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
2.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30%,但达到前5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突出,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专业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市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专业竞赛方面取得成绩,在全市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得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成绩,科研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
(4)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成绩。非体育专业学生加入市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五名,集体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5)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成绩,市级比赛获得前五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市三好学生、市优秀学生干部、市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市杰出青年等荣誉称号。
3.学习成绩排名未达到前50%的学生,不具备申请资格。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每年9月开学两周后进行评定,学校根据重庆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年分配给威廉希尔中文网站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总人数,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到各二级学院,再由各二级学院组织评审推荐。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威廉希尔中文网站全日制高职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每年 9 月 30 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建议申请,并向班级认定评议小组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并附 500字左右的先进事迹材料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威廉希尔体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组织评议,然后在班内进行公示。班内公示无异议后,评议小组将建议名单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召集会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汇总。

第十三条  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二级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 月 31 日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结果报至重庆市教委,重庆市教委审核后于每年 11 月 15 日前批复。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资助管理中心会同财务部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学校财务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和财务部负责解释。